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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日期:2011-6-24 15:33:24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二)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一、申请程序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有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1、首次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2、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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