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8)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4)业绩证明材料。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