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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日期:2011/6/24 16:12:15

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广告企业综合服务水平,增强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广告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广告协会负责全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各市、州广告协会负责辖区内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推荐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广告协会成立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评委由省广协副会长以上人员担任,并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
第五条 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分为四川一级广告企业、四川二级广告企业、四川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是:

一、四川一级广告企业
(一)企业成立3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3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广告专业设备净值8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并照章纳税。
(五)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六)7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建立健全了广告审查员制度,配备取得四川省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4名以上。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七)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2个。
(八)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的3种媒体上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九)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广告作品奖5件以上或各类荣誉5项以上。
(十)企业为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四川二级广告企业
(一)企业成立2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2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三)广告专业设备净值4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万元,并照章纳税。
(五)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六)6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建立健全了广告审查员制度,配备取得四川省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2名以上。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七)有成功服务2年的客户。
(八)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的2种媒体上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九)获得市、州级以上广告作品奖4件或各类荣誉4项。
(十)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了一定贡献,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四川三级广告企业
(一)企业成立2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2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二)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三)广告专业设备净值15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广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万元,并照章纳税。
(五)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六)50%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建立健全了广告审查员制度,配备取得四川省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1名以上。企业有一定的人才培训投入。
(七)有成功服务1年的客户。
(八)企业至少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的2种媒体上为客户提供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九)获得市、卅级及以上广告作品奖2件或各类荣誉2项。
(十)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有所贡献。
第六条 资质认定委员会将采取指标量化的评分方法对企业进行认定。由于企业经营方式不同,在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标准中,除第1至4条为必须达到以外,在第5条至第10条的计分中,将有一定比例的弹性以适应企业的特点。
第七条 广告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申请各等级资质,由各地广告协会初审后报送四川省广告协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广告企业可直接向四川省广告协会申请。
第八条 广告业企业的资质认定时间为每年一次,每年申报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第九条 各广告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申请“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或“四川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既可同时选择,亦可分别选择。
第十条 《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核审。企业必须拥有原资质证书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上一级资质。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四川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四川省广告协会予以颁发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并由省广协在地方媒体上公告;对被认定为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四川省广告协会予以代发由中国广告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
第十二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广告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关业绩证明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人员花名册及学历、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广告审查员培训证书》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培训证书;
五、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六、 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相关的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企业年检复印件;
八、广告专业设备明细表;
九、成功服务客户证明;
十、广告作品获奖证书;
十一、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所列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 。
第十四条 广告企业申请资质或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行业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诚信欠佳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各级广告协会对所在地广告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告资质等级企业,由认定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的处罚:

一、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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