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 标准值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2.2 卫生要求 2.2.1 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2.2.3 馆内禁止吸烟。 2.2.4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2.2.5 厅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2.2.6 馆内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2.2.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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