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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