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
原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文 |
财税[2014]57号 |
税负变化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 |
征收率6% |
征收率3% |
-48.5437%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自来水 |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 |
征收率4% |
征收率3% |
-24.2718%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税总公告2012年第1号 |
1号公告明确按照征收率4%减半征收,57号文并未明确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
征收率4% 减半征收 |
征收率3% 减按2%征收 |
0.9709%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3]106号文 |
征收率3% |
征收率3% |
0.0000%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